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划落实再生资源专用场地,为商业区和居民区规划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再生资源专用场地包括政府专门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分拣交易场所和确定的临时场所。政府专门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交易场所的用地性质不得随意改变条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播电视、铁路、水利、测量、矿山设施时,应当要求出售者提供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者或者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水利、测量、矿山设施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具的报废证明,经营者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或者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者不能提供报废证明的,不得收购。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为加强我公司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本制度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