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其税负过重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原料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消费者、流动商贩、个体户手中购买再生资源,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国内回收的85%,这些回收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再生资源,但产废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往往不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下游加工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只能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加上地方附加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总税负高达19%以上,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
(二)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执行难,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有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设置的条件苛刻、标准过高,政策覆盖面窄,只有极少数再生资源加工企业能够满足要求,从全行业来看,加工企业的整体税负也很高。如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优惠,其废钢铁来源和炼钢炉料的销售渠道均受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限制,这种将行业准入和销售渠道都进行限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做法,明显不合理,造成了行业内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
(三)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导致“劣企驱逐良企”
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地是再生资源加工环节,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依靠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由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存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这些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形成了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现象。
(四)税收政策设计不合理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偏高,加剧了原生资源消耗
高税负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大幅增加,缩小了原生资源和再生原料的价格差距,许多企业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原生资源,不愿意使用再生原料,加剧了原生资源开采使用量。如企业采用废杂铜无增值税进项抵扣,而采用电解铜有进项抵扣,企业显然会选择使用电解铜,导致废杂铜使用率下降。再如,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原生资源价格下降,废钢铁、废纸、废塑料的使用成本优势已不明显,甚至价格倒挂,导致再生原料使用比例不断下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再生资源行业的“税负畸高”问题,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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