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设计资质标准一、总 则
(一) 环境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环境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防治和污染修复五个专项类别。(见附件:环境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 环境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一)甲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项目不少于1 项,或中型环境项目不少于 3项。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2、技术条件
(1)配备齐全、合理,主要技术人员和数量符合 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 从事环境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环境设计项目不少于 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
(3)在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设计项 目不少于 1项,或中型环境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完善的体系,已通过 ISO00 族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二)乙级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 甲级 可承担各类环境(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规模不受限制。
(二) 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四、附 则
(一)取得环境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环境卫生”相应级别的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排水”和“环境卫生”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相应级别的设计业务。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