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鉴别主体。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应开展鉴别的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需要开展鉴别的固体废物,可委托第三方开展鉴别,也可自行开展鉴别。
鉴别单位。
在四川省内开展业务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单位”)应满足《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以下简称“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的鉴别单位须按照附件1要求,向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提交《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信息表》(见附件2),由省固管中心向鉴别单位发放注册码。鉴别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注册,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