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烧的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3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二、大部分燃烧发生和发展需要4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和链
式反应自由基
第二节燃烧类型
一、燃烧类型分类: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可分为着火和爆炸。其中着火分为点燃
和自燃,自燃又可分为化学自燃和热自燃。
二、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低
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称为闪点。闪点是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
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则越小。
闪点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以及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越
低,其火灾危险性也越大。例如,汽油的闪点为-50℃,煤油的闪点为38~74℃,显然汽油的火灾危
险性就比煤油大。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闪点<28℃的为甲类;闪点≥28℃至<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燃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低温度,
称为燃点。
易燃液体的燃点一般高出其闪点1~5℃,且闪点越低,这一差值越小,特别是在敞开的容器中
很难将闪点和燃点区分开来。评定这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时,一般用闪点。对于闪点在100℃
以上的可燃液体,闪点和燃点差值达30℃,这类液体一般情况下不易发生闪燃,也不宜用闪点去衡
量它们的火灾危险性。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低温度,称为自燃点。在这一温度时,物质与
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发生燃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