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建筑物附属设施清洁养护服务、管理工作的经历,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少于50名,技术骨干占员工队伍的比例不低于30%。以上人员包括安全防护、装饰装修、施工组织、化工、质量检验、高空作业、市政管网清洁等方面的人员。上述人员须具备由或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及协会等非盈利性机构认可的职业资格或技术任职资格,高等院校相关对口的毕业生,参照国家相关技术任职资格考评办法。
4、评审通过2年以上(含2年)的乙级企业方可申请甲级资质,次转评可参照上述标准对其乙级资质不再追溯。
5、工程业绩:在提出申请之前的2年中,企业应独立完成或实际完成不低于20项市政管网清洁养护工程。
6、企业应具备30台(套)以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清洁专用工具。(大型抽粪车、高压清洗车等)
7、企业在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和2人以的重伤事故。
8、企业设有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具有储存、维护和清洗专用清洗设备的库房和工作间。
(二)乙级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2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按注册时汇率计算)。
3、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建筑物附属设施清洁养护服务、管理工作的经历,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少于30名,技术骨干占员工队伍的比例不低于25%。以上人员包括安全防护、装饰装修、施工组织、化工、质量检验、高空作业、市政管网清洁等方面的人员。上述人员须具备由或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及协会等非盈利性机构认可的职业资格或技术任职资格,高等院校相关对口的毕业生,参照国家相关技术任职资格考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