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zizhi。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及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复申领运营zizhi证书或者申请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zizhi不得zhuanrang。禁止伪造、变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zizhi证书。
第十四条【zizhi有效期及其延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zizhi和乙级zizhi有效期为5年,临时zizhi有效期为2年。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zizhi或者乙级zizhi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zizhi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zizhi延续,换发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zizhi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zizhi持证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zizhi或者甲级zizhi。
第十五条【zizhi重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zizhi: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zizhi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甲级zizhi或者乙级zizhi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zizhi。
第十六条【zizhi变更】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zizhi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