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条 公司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公司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公司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五条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在设有储存仓库或加工车间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