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包装饮用水检测 桶装水检测
包装饮用水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
包装饮用水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其他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等。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Zui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5750.1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
GB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净含量)≥5L时,抽取7个独立包装;样品规格(净含量)在1L-5L之间时,抽取8个独立包装;其他样品规格,抽取15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4/5为检验样品,约1/5为复检备份样品;当样品规格(净含量)≥1L时,1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