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方案应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长效管理的要求,应符合防洪除涝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证水环境改善、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引排畅通。
按照“水清、岸绿、河畅、景美、怡人”的整治目标,结合本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分阶段目标,应按“一河一策”要求编制河道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措施。
应在科学测算河道环境容量(纳污能力)基础上,健全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
工业企业排污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不符合区域和产业规划、难以达到环保标准的,应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造纸、印染、电镀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小”工业企业。
(2)对于保留企业或过渡性保留企业应全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推进绿色制造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污染物治理水平。
(3)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直排水体的工业企业单位应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纳管废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规定。确需向河道排放的,应在考虑河道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对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出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