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污水不应直接排入河道,截污纳管和污水管网的完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规划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建设,保障污水纳入排水管网。
(2)应对建成区分流制排水区域市政雨污混接情况进行排查,同步制定改造方案,确保雨水管道旱天无出流。
(3)规划保留的居民小区、农民新村和企事业单位,其地块所在排水系统为分流制的,应对雨污混接情况进行排查,进行雨、污水分流改造,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雨水就近入河或纳入周边城镇雨水管网。
(4)规划不保留但短期内无法实施的民居或单位,应根据内部实施条件和外部排水系统情况进行改造,确保生活污水截污纳管。
沿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按照《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管理要求(暂行)》的要求进行全覆盖处理。
泵站截流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014)和《上海市城镇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对缺少截流设施或截流设施规模未满足要求的泵站制定改造计划方案,报主管部门后按计划实施改造。如泵站不具备改造条件,应采取措施提高污水截流效率。对截流设施规模已达到要求的泵站,如有条件应扩大截流设施规模。
(2)在管辖范围内,应设置截污管,保证截污管道畅通,管径满足要求。应采取措施使截流污水水质满足《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