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存量垃圾处理体系不健全,偏向履行“及时处理垃圾,维持社区环境卫生”的基本功能,而轻视“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自治”等溢出效应。
垃圾处理费是确定垃圾排放费的依据。理论上讲,垃圾处理费应由垃圾产生(排放)者全部承担,但亦要考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垃圾产生(排放)者的承受能力,这就需要确定垃圾处理服务的社会刚性需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需求和弱势群体的救济等现实需要。
制定存量垃圾处理定价机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消除价格歧视、照顾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建议:
垃圾处理行业应出台行业定价法,确定一个行业基准价,既消除价格歧视,又引导社会资本理性进入垃圾处理的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物流、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细分市场,健全垃圾处理体系。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等客观因素,允许各地垃圾处理价格围绕行业基准价在一定幅度内上下调整。
明确施行“管住大众需求价格,放开特权需求价格;管住国企定价,放开社会企业定价”机制,确保行业基准价得以落地和垃圾处理价格存在弹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