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垃圾治理法治化:
是行政协议能够生存的基础。
法治化逻辑下法律是垃圾治理的主体,垃圾治理的实体和程序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都必须依法做事。存量垃圾治理法治化逻辑下的行政协议是协议的法治化,保证行政协议具有合法性。法治化主要体现在行政协议必须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划管理制度、固废法和行政法,具体见附录。
2、保障公益平衡私利公益
是行政协议能够生存的条件。存量垃圾治理事关资源节约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共环境维护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公益性较强的行业,需要政府主导。行政协议给予了行政机关优益权,让其对协议履行拥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撤销权。
当公共利益面临重大损失和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为保障公益可以变更甚至撤销行政协议。同时行政协议的协商过程赋予行政相对人提出要求的机会,有利于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而平衡私利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