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加强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
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技术服务市场,促进、社会化服务产业
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
的企业,应申请建筑机电、智能化、制冷暖通空调等相应、类
别、等级的“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建筑机电)资质等级证书”(以
下简称“资质证书”),经审定、批准后,可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或
全国从事相应的经营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涵盖的建筑机电、智能化、制冷暖通空调等设
备维修安装项目,是指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竣工后运行
中的维修保养和节能改造项目,包含各相应设备和系统的维修、
保养、改造安装、运行检测和能效管理技术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