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达到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性清扫服务二级许可证书,具备保洁二级及以下道路的资格,可参加相应等级道路保洁作业的招投标活动。
(二)凡达到许可条件、且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60%以上的企业,颁发经营性清扫服务一级许可证书,具备保洁一级及以下道路的资格,可参加相应等级道路保洁作业的招投标活动。
(三)凡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企业,不得发放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证书。原已取得环卫从业资格证、但又达不到新许可条件的企业,在原证有效期内,可从事三级及
以下道路的保洁作业,参加相应等级道路保洁作业的招投标活动。原证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审核,达到许可条件的,颁发新证;仍达不到条件的,取消从业资格。
4、规范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审批程序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取得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编号的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在各县市本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许可证件,由各县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市市政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