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乙方须按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及清理清运工作,做到及时清扫保洁、清理清运。
4.乙方每次清扫保洁后要做到地面无塑料袋、无果皮、无纸团、无杂物,垃圾池(房)体干净。若乙方没按时清扫保洁,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扫保洁。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落池(房)和漏池(房)”的现象。若乙方没按时清理清运垃圾,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理清运到位。乙方负责垃圾车辆的油费、维修费等,并妥善保管爱护车辆。使用完毕后停放在乡政府院内,不得私自用车做与清运本乡垃圾无关的事。
7.乙方在清扫保洁及清理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公用设施,乙方应当照价赔偿。
8.乙方清扫保洁出现卫生死角、清扫不彻底等现象;清理清运出现“落渣、漏渣”现象,须及时处理干净。如遇有重要活动或上级检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全天候工作。
9.乙方遇垃圾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多不得延
10.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清扫保洁及清理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11.乙方在清扫保洁及清理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清扫保洁及清理清运工作时,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矛盾纠纷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自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检查考核采取每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即对清扫清运工作质量实行处罚考核,日查月结。每月初汇总对上月考核情况,根据考核情况核发承包方每月的承包费用。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清扫保洁人员不着标志服发现一次罚款10元。
2.保洁路段没有保洁人员巡回保洁的,造成路面卫生质量差,罚款10元。
3.保洁员自己觉维护乡镇公共设施,凡是乱倒垃圾、垃圾未倒入垃圾池的及在路面上焚烧垃圾和树叶的,每次罚款10元。
4.检查时发现垃圾池(箱、房)穿裙带帽一次罚款10元。
5.垃圾池(房)损坏,未及时报告的,每次罚款10元。
6.甲方将对乙方责任区进行不定时的检查,发现一处未清扫地段,每次罚款20元;发现一处未及时清运,每次罚款100元。